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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估价纠纷鉴定规则
点击数:8737  更新时间:2009-5-12

 

四川省土地估价纠纷鉴定规则

(试行)

四川省土地估价纠纷鉴定规则.doc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四川省土地估价机构和注册土地估价师的执业行为,解决土地估价纠纷,提升土地估价行业整体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范》和《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土地估价产生纠纷,可向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申请纠纷鉴定。省协会在收到申请后,委派土地估价专家委员会按照土地估价的有关规定,遵循土地估价的技术规范和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要求,对有争议的土地估价报告以及土地估价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省协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统一出具估价纠纷鉴定结论。
  有较大影响的土地估价鉴定,省协会可以邀请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派专家参与鉴定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省协会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由713名专家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l人、副主任委员l2人。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从公道正派的从事土地估价、土地经济理论研究的专家教授当中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专家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土地估价师协会向社会公布。
  土地估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土地科学、法律或土地经济理论研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执业满五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或名誉理事。
  第四条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及仲裁组织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纠纷鉴定的,由委托方向省协会出具申请书,并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土地估价机构以及其他土地估价当事人委托鉴定的,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应填写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认为土地估价报告不符合有关规范,或者注册土地估价师有不当执业行为,提出的书面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提出土地估价机构或估价师的该具体估价行为对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书面证据材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专家委员会应予受理。有关鉴定受理等日常事务由省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五条 申请鉴定所涉及的土地估价机构和注册土地估价师和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被鉴定方)应积极配合专家委员会的鉴定工作,及时提供与土地估价活动有关的档案、文字资料,如实回答专家的提问,并在专家的调查笔录上签字、盖章。
  被鉴定方有申述、解释和辩解的权利。被鉴定方如不接受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申请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复核鉴定的权利。
  第六条 秘书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将签定申请书与其他材料一并移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3日内从专家成员当中指派3名以上专家(含本数)组成专家鉴定组(单数),开展工作。
  鉴定组开展鉴定工作的程序:
  (一)调阅有关资料,集体审议有争议的估价报告及当事人举证材料。
  (二)进行现场查勘,调查取证。
  (三)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分析鉴定;对涉及土地估价纠纷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形成调查笔录。
  (四)作出初步鉴定意见并进行专家讨论,对初步鉴定意见逐项进行表决,形成表决记录。
  (五)出具鉴定结论。
  经鉴定,估价报告合法、规范的,应出具维持原估价报告的鉴定结论:经鉴定,估价报告不合法,或者严重违反估价规范的,应出具需要重新估价的鉴定结论。
  注册土地估价师严重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
  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由省协会向鉴定申请(委托)人出具,必要时,也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鉴定结论。
  第七条 鉴定组的鉴定意见由参加鉴定的专家分别作出,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鉴定结论,有保留意见的专家可以在表议记录中单独声明。
  第八条 鉴定结论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鉴定所使用的限制条件等鉴定基本情况。
  (二)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估价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等鉴定依据。
  (三)鉴定结论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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