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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估价纠纷鉴定规则
点击数:8739  更新时间:2009-5-12


  第九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有关鉴定工作的结论与鉴定工作底稿应整理归档。鉴定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受理材料;
  (二)鉴定结论报告;
  (三)鉴定工作中的调查取证材料;
  (四)有关的会议记录;
  (五)与鉴定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与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具体鉴定有关的工作底稿、技术报告、表决记录等,除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及仲裁组织可以依法查阅以外,应当保密。
  第十条 与鉴定有关的估价报告(包含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等)由省协会秘书处向原估价机构调用,原估价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将调用资料送交秘书处。
  第十一条 鉴定工作期限是指自鉴定申请受理日起至鉴定结论报告送达鉴定申请人止所需的工作时间。
  鉴定工作期限一般为10天,重大、疑难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由鉴定申请人与专家委员会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鉴定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鉴定费。鉴定费主要用于专家委员会开展鉴定业务所需的各项业务支出和专家报酬。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鉴定项目的当事人;
  (二)是鉴定项目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
  (四)私自会见被鉴定方,或者接受被鉴定方的请客送礼的。
  (五)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他情形。
  参加鉴定人员对鉴定有关情况负保守秘密责任。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况的,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视违章违规的不同情况,可予以警告、通告批评、暂缓年检等行业自律性惩戒:
  (一)擅自转让估价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
  (二)违反土地估价技术规范、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不配合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四)注册土地估价师或其他从业人员利用土地估价的机会,谋取个人私利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土地估价规范,情节严重的。
  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师受到的行业自律性惩戒,根据情节轻重,记入其信用档案,可以在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网站上进行312个月的公示,并在媒体上嚗光同时还可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经理事会通过,并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施行。本规则由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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