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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修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规章
点击数:5886  更新时间:2014-2-28

226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4部规章的修改进行说明。

  此次规章修改主要涉及六方面内容:一是取消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删除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相关规定。

  二是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和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制度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总局另行制定。

  三是取消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限制性规定。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要求。

  四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增加“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内容。

  五是明确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取代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六是减少对企业自治事项的行政干预,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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