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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众益事务所联合工会委员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点击数:2721  更新时间:2009-8-13

四川众益事务所联合工会委员会
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关于各级地方工会换届选举办法通知》、《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经本公司党支部及上级工会同意,四川众益事务所联合工会委员会第1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委员会委员3人,其中工会主席1名,女职工委员1名,经费审查委员1名。
      三、根据有关规定,四川众益事务所联合工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设正式候选人12人,选举3人,差额9人。
      四、四川众益事务所联合工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过推荐产生。经联合工会筹备组审议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后进行选举。
      五、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候选人须获得应到人数二分之一及以上选票方能当选。如选举结果候选人选票均超过半数以得票多的当选。
      六、选举大会设监票1人,(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负责发票、投票、点票、计票等选举工作全过程。
      七、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人对候选人如赞成,在该候选人姓名的左方格内画“√”;如不赞成或弃权,不作任何符号。
      八、本次选举票为1张,一次投票以得票多少进行排列,得票最多的为工会主席,得票第二、第三的分别为女职工委员(限女性)、经费审查委员。
      九、投票结束后,当众开启唱票。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当选人数的为废票。
      十、在选举中,如果得票数超过应到人数半数的最后几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由公司行政负责人再行参与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十一、根据《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第六条规定:本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十二、本办法由四川众益事务所联合工会委员会第1次大会通过后施行。
 
                 四川众益事务所联合工会委员会筹备组
                                                                200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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