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16)川3221民破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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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的阿坝州中洋硅业有限公司、阿坝州顺鑫冶炼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鉴于部分债权人向本院提出重整申请,本院已收悉登记,决定于2020年8月4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举行听证会,请你(单位)执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准时出席,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债务人对申请如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逾期未参加听证,视为撤回申请。
特此通知。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