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绵阳市博杰实业有限公司债权的
公 示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安民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绵阳市博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杰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并以(2015)安民破字第2-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众益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博杰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具体承担该重整案件的重整工作。
经管理人多次审核,提交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与债权人、债务人核对,认为成立的债权共131户,总额为人民币 272,310,411.61 元。其中:工程优先债权3户,总额为人民币 8,340,439.71 元;诚意金优先债权44户,总额为人民币 3,150,000.00 元;税务优先债权1户,总额为人民币 4,000,000.00 元;职工劳动债权47户,总额为人民币 1,050,441.82 元;普通债权共37户,总额为人民币 255,769,530.08 元。不成立债权30户,总额为人民币 13,801,123.13 元。
另: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博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上诉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待管理人核实相关数据后再另行公示。
公示日期至2020年5月26日止。
债权人从公示之日起至公示截止日止对本公示所附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依法向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示。
绵阳市博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5月8日
附:绵阳市博杰实业有限公司重整申报债权审核汇总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