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03年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我持有公司20%的股份。现公司总资产价值达2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120万元、债权80万元),负债140万元。9月5日,公司全体股东达成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整体转让给了长春一家公司,转让总收入为120万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请问,我应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近日,吉林省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接到白城市一纳税人的咨询电话。坐席员小张查找了相关税收政策,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第一条规定,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函〔2007〕244号第二条规定,承担债务的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计算,但结果相同:
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即:拥有的股权转让收入应纳税所得额=(120-140+80-50)×20%(未考虑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2(万元)。
2.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即:拥有的股权转让收入应纳税所得额=120×20%+80×20%-140×20%-50×20%=2(万元)。
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所得适用20%的税率。所以,该纳税人拥有的股权转让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20%=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