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3日、28日分别作出(2009)绵民破字第5-1民事裁定书和(2009)绵民破字第5-2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绵阳市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绵阳市金象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指定绵阳市金象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绵阳市金象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件受理人。根据绵阳市金象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委托,由我公司履行管理人职责,具体承担该破产案件的破产清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