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四川省安县交通水泥厂(以下简称安县水泥厂)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由于安县水泥厂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2014年7月23日,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的规定以(2014)安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安县水泥厂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四川众益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公告安县水泥厂破产清算。根据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破字第1-1号《决定书》成立了安县水泥厂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已于2014年8月4日正式进场接管了安县水泥厂的全部资产。管理人接管资产后,立即开展了破产清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