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众益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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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3变卖公告
点击数:1824  更新时间:2012-11-15

变 卖 公 告

受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定于20121123日上午10时在本公司会议室举行变卖竞价会,对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小熊猫、红塔山、骄子、红梅、白沙、玉溪、云烟等卷烟21252条(详见清单)依法进行变卖。

变卖参考价格:410,000.00元(大写:肆拾壹万元正)。

竞买人资格:竞买人须具备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应买方式:申请应买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变卖竞价会开始前止,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将变卖保证金五万元交付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江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江油市支行营业部,帐号:51001656186051500391)。公告期内只有一人申请并出价且出价达变卖保留价者,公告期满后,该申请人即为买受人;公告期内有多人申请报名并出价的,公告期满后以公开竞价之形式进行,应价最高者且达保留价者为买受人。

变卖标的物自公告之日起在原存放地公开展示,有意购买者,请持单位(企业法人)有效证明文件及资质文件、应买申请及保证金交付凭证等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本公告可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查询。

公司地址:绵阳市涪城区油坊街9号盛鑫苑21-5-B

联系电话:0816-233815013908118619

联系人:杨先生

监督电话:2226458

公司网址:www.myzys.com

 

四川绵阳众益拍卖有限公司

20121116

  

变卖 规 则

一、本变卖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次变卖自公告之日起至变卖竞价会开始前止没有申请应买人的,本次变卖程序终止。

三、本次变卖竞价会定于20121123日上午10时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变卖竞价会。

    四、本次变卖财产清单 

序号
品名
数量
(条)
执行依据
鉴别检验报告号
鉴别结果
备注
1
红梅(顺)
8498
(2012)江油执字第826号
ZW51110828996
真品
-2
2
白沙(软)
10946
ZW51110829018 ZW51110829063
真品
-25
3
小熊猫(软/世纪风红)
99
(2012)江油执字第1012号
ZW51110516153-16154
真品
 
4
云烟(紫)
1087
ZW51110516235-16241 ZW51110516242-16245
真品
 
5
红塔山(硬/经典1956)
129
真品
 
6
骄子(蓝)
264
真品
 
7
白沙(精品二代)
54
真品
 
8
红塔山(硬/经典100)
138
ZW51110516153-16154
ZW51110516235-16241
真品
 
9
玉溪(软)
24
ZW51110516235-16241
真品
 
10
云烟(软/珍品)
14
真品
 
合计
 
21253
 
 
 
-27

    

五、愿意参加竞价会的申请应买人应当在竞价会前持单位有效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验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同时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书,办理申请应买登记。若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还须持申请应买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及本人有效证件。

六、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登记,已登记的竞买登记无效。

1、申请应买人提供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

2、未按公告要求缴纳保证金的;

3、未在公告期限内申请应买的;

4、申请应买人不具备公告要求的资质条件的;

5、申请书字迹潦草或模糊而致无法辨识的;

6、其他不应予以登记的情形

七、本次竞价会采取增价竞买的方式进行,拍卖师(竞价主持人)报出变卖起叫价后,由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竞买(低于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竞价无效)。竞买人亦可根据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加价。拍卖师有权视现场情况调整加价幅度。

变卖标的只有1名登记的申请应买人的,且其报价不低于该变卖财产变卖保留价的,该申请应买人即确认为买受人,成交价即为其报价。

同一标的有多人(两个及其两个以上)登记并竞价的,且其报价不低于该变卖财产变卖保留价的最高报价者即确认为买受人,成交价即为最高报价。

八、本次变卖财产的真伪由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了鉴别检验报告,数量来源于《涉案物品核价报告》。由于该变卖财产查扣于2011年初,历时近两年,委托人及本公司对该财产不承担品质保证。

九、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竞价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款交付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江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江油市支行营业部,帐号:51001656186051500391);全部成交价款到账后,方可办理变价财产的移交手续,由买受人仓库自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申办准运证。

十、竞价会结束后,买受人、其他申请应买人应在变卖记录上签字,买受人应当场同本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

十一、本公司组织的财产变卖会,将收取成交价5%的佣金。

    请仔细阅读,确认已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变卖规则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本变卖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参加本次变卖的申请应买人须符合变卖公告中所列的变卖条件及要求。愿意参加变卖竞价会的申请应买人应在竞价会开始前办理登记手续,并参加变卖竞价会。若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还须持申请应买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及本人有效证件。

三、申请应买人应现场察看变卖财产的状况、数量、质量、缺陷等情况,并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变卖财产的相关情况及瑕疵,应仔细阅读变卖须知及变卖规则中的条款。一旦提交申请书,即表明申请竞买人对变卖财产的实际状况已完全知情和了解,自愿接受变卖财产的一切状况和变卖须知、变卖规则中的条款和制约,并对自己申请竞买的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本公司对变卖财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变卖须知中已告知的瑕疵)。

四、申请应买人在参加变卖过程中,一定要认真、严肃、冷静、理智,竞价会中申请应买人报价后不得反悔。买受人须按约定条件履行义务。

五、任何人用任何方式对变卖财产所作的介绍、描述、评价等,不代表本公司对变卖财产的任何承诺和保证。

六、申请应买人必须遵守变卖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他人参加变卖,不得阻碍本公司进行正常的变卖工作,更不得有操纵、垄断或与其他应买申请人之间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加变卖资格,并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变卖竞价会开始前,委托人有权按照相关依据及规定撤销或终止变卖的,保证金(不计利息)予以退还,委托方、组织方不承担竞买人为参加本次变卖支出的各项费用。

八、买受人逾期未缴纳价款的,视为违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变卖财产最终处理价格低于原买受价格造成的差价等。委托方、组织方可以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之规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九、本次变卖收取的价款(成交价)由法院出具收款凭证,不提供一切发票。

十、本次变卖财产的成交价为不含税、费价,应缴的所有税、费项,全部由买受人缴纳。

十一、申请应买人交付的变卖保证金不计利息。

十二、本公司已对本次变卖财产的相关已知事项及瑕疵作告知和声明,但不排除该变卖财产有本公司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申请应买人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

    请仔细阅读,确认已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变卖须知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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